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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决定》 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发布日期:2009-11-04访问次数:字号:[ ]

    2009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从九个方面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规定。《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结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这为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决定》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方法,增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刚性,并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这些内容将为统一认识,实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科学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决定》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中共中央先后制定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强调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这些方针和政策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也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动纲要。
    预防是法律监督的本质功能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特别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为了实现法律监督的预防功能,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层面加强了专项预防工作。从2000年至2009年,最高检召开了三次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制定了一系列内部工作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1992年发出了《关于加强贪污贿赂犯罪预防工作的通知》,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2000年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系统预防的通知》,2002年作出了《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2007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这些文件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方法内容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推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但这些内部工作制度适用范围有限,权威性和效力不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精神,在国家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性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具体内容,对于弥补现行法的不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明确了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其中确立了检察机关的7项工作职责,标志着我省预防工作法制化取得重要成果。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属性,突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在预防司法腐败、预防和减少司法和执法领域的职务犯罪的职责,为我省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决定》丰富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形式
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和积累,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形成了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多种预防工作方式方法,推动并协助配合有关单位部门、行业系统、重大建设项目单位,联合社会各界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决定》在总结我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立法上对这些行之有效的方式予以吸收,使之成为法定的预防工作方式。
    一是强化了惩防一体理念,突出了查处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如《决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应当把查办职务犯罪作为强化法律监督的主要途径和措施,坚决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就是特殊预防,只有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才能以查办案件的实际成果教育和警示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不犯错误,否则,只防不打,则会防不胜防。
    二是吸收了检察实践中的有效预防形式。如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调查、核实”等活动为预防工作的有效形式,更能体现我国刑法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深层次结合。
    三是强化了专项预防工作的针对性。如《决定》要求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和办案工作开展检察建议、警示教育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这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优势。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职务犯罪过程中,对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特点、犯罪心理状态、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对发案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切身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从而更能体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更能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效性,更能得到发案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积极回应。

    三、《决定》增强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刚性
    首先,《决定》从地方立法层面维护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该《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注重发挥法律监督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作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这是地方权力机关在立法层面对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贯彻和落实,同时也是关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刚性规定。
    其次,《决定》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了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法定义务。该《决定》要求:“全省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中的有关调查、核实工作,对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的……和其他检察建议,应当及时办理并回复办理情况”。这些要求具有约束力,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坚强后盾。

    四、《决定》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权力机关的监督范围
    首先,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贯彻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统筹推进。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在党委统一领导、部署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由于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都是本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因此,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权力监督的范围,表明了权力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进一步重视,同时也表明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过程中的独特作用得到权力机关的高度认同,这有利于该项工作获得更多的支持。
    其次,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的预防理念。《决定》既强调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同时也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依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因此,检察机关既要增强监督意识,更要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地将包含预防工作在内的法律监督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最后,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工作的规范和促进。《决定》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自觉将法律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依法监督和纠正执法及司法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决定》不仅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内容,而且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从法律监督的本义看,就包括预防的意义在内,监督就是预防。预防是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的措施,也是促进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监督、保证权力运作正当合法。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不仅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而且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对其负责。正是这种多方面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够保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活动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走向规范、文明、高效,不断提高自身公信力,走上长效发展之路。(作者:胡继坤,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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