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个时期的探索与争鸣,关于审议意见的一些基本问题已经取得共识。如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关于审议意见的主体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以来,审议意见已成为人大常委会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里,就审议意见操作层面提出三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审议意见的“定稿”问题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发言的综合与提炼。为什么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综合与提炼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概念。广义的审议意见与狭义的审议意见。广义的审议意见,就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各种个人意见;狭义的审议意见则 是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提炼后,经过一定“定稿”程序形成的审议意见。 关于审议意见“定稿”,即审议意见的生成程序,监督法没有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践中共同的做法是,先由工作人员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记录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初稿,然后通过三种形式“定稿”。 1、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定稿”签发。因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也属于常委会会议纪要的范围,由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定稿”签发也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 2、由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定稿”签发。这种样式较之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似乎更加慎重。 3、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定稿”签发。 以上三种“定稿”样式中,笔者认为以主任会议“定稿”签发为好。这是因为,法律赋予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的权力。虽然主任会议是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履行程序性的职责,不能作出实体性决议或决定。但“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表决通过审议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审议意见的公信力、规范性、严肃性、权威性、可行性”(参见陈洪波:《不同语境下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载《楚天主人》2007年第11期)。
二、关于《审议意见书》 对于经过综合提炼,经主任会议“定稿”签发的审议意见,怎样送达“一府两院”呢?各地做法不尽相同,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送达,有的以文件的形式送达,有的则以《审议意见书》这一形式送达。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起开始实行用《审议意见书》送达审议意见,效果比较好。《审议意见书》属于一种特殊公文。因此,《审议意见书》的制作中,有三个问题应该注意。一是规范。包括格式的规范,文字的规范。二是简炼。有人说,《审议意见书》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要有理有据。窃以为,这些都超出了《审议意见书》的范畴,让《审议意见书》背上了不能存受之重。三是突出重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审议意见。这些审议意见,即广义的审议意见,地方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一府两院”列席会议人员已经注意到了。而这种经过主任会议“定稿”的审议意见,即狭义的审议意见,应当抓“牛鼻子”的东西,应当突出重点。诚然,一项工作的不尽人意,有诸多的原因。但《审议意见书》应力避“总结式”,面面俱到;实行“点穴式”,直指要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以多,但《审议意见书》中的审议意见贵在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可以条分缕析,但《审议意见书》中的审议意见贵在突出重点。四是明确。有人提出《审议意见书》制作时要做到“六个明确”,即明确办理事项、完成时限、承办责任机关、承办责任人和督察责任机关、督察责任人(参见周绍明:《抓好“四个环节”,提高审议意见书质量》,载《人民代表报》2009年5月28日)。
三、关于审议意见的处理 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处理,《监督法》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可以看出,《监督法》的法律用语是非常严谨的,而处理程序也是环环相扣的。只要认真运用这种处理程序来处理审议意见,完全可以使审议意见发挥其监督之效能。 在这里,需要引起人们注意的有两个问题:一是要摒弃审议意见“一府两院”要“一体遵行”的思维定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不是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效力也只是必须“研究处理”的效力。二是要摒弃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必须解决落实的思维定势。一方面,“一府两院”不负有对审议意见必须解决的责任(这里当然不排除一些能够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可以发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大多是关乎发展思路、工作方法方面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不可能手到病除,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府两院”何尝不愿意给审议意见一个立竿见影的办理,一个令双方满意的答复。非不愿也,实不能也!因此,不能企求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一定要解决。 时下,有媒体特别是人大系统的报刊在叙述“一府两院”如何接受监督时,似乎有一些溢美之辞。如报道某个地方某某件审议意见都得到落实;某个地方某某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全得到解决。果如其然,当属大快人心事。但往往是事与愿违。 笔者认为,在审议意见的处理上,还是认真执行《监督法》的规定为好。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经人大常委会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综合提炼,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定稿”,形成言简意明的审议意见,然后用《审议意见书》这一专门文件,送达“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这样的处理结果,既要受到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监督,又要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监督法》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还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试问,“一府两院”在研究处理这样的审议意见时,不能心存敬畏,尽其所能吗?(施远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