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工作做到科学监督,其要义就是要遵循监督工作的内在规律,做到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达到推进工作的理想目标。近年来,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引入“筛选法”、“沟通法”和“公示法”,促进了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一是实行“筛选法”,遴选监督议题。所谓“筛选法”,即每年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之前,向全市人民和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决定一年中听取“一府两院”的哪几个专项工作报告,在此基础上决定一年中开展什么工作视察,在此基础上决定一年中开展哪几部法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征求意见的方式有两种:对市人大代表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对市民采取媒体公开、社区走访的形式进行。对征集起来的意见、建议,由人大办公室进行归纳整理,由主任会议讨论形成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今年,当阳市人大常委会为期半年多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就是从市民走访中筛选出来而纳入今年工作议程的。 二是实行“沟通法”,落实监督意见。所谓“沟通法”,即人大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在向“一府两院”交付之前,先同“一府两院”负责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改过去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实行“人先往而文后至”。改“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虽是一字之差,但工作效果却有天壤之别。通过“人来人往”可以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2009年,当阳市人大常委会为落实“简化程序,方便农民建房办证”的执法检查意见,两次同市政府领导交换意见,达成了共识,使这一问题迅速得到解决。此举得到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袁卫东同志的肯定,他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不仅要多提意见和建议,而且要会提意见和建议,做到动机与效果的完美结合。 三是实行“公示法”,力求监督实效。所谓“公示法”,即对监督工作“公开什么内容”、“用什么方式公开”、“在什么时间公开”、“由谁来公开”作出规定。监督者受监督,这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监督法所规定的。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监督者受监督,就可以使监督者不懈怠,就可以使之精神振奋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这样,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状况就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其功过是非就可以自由人民群众来评说。今年当阳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的《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之所以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就是通过“公示法”,使人民群众看到了人大常委会为民谋利的情况。市人大代表黄方权说:市人大常委会关注民生开展执法检查,真正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行使了职权。(李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