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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规范完善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

发布日期:2011-12-28访问次数:字号:[ ]


    12月2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工作联系制度。
鉴于市政府部分工作机构变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从方便工作的角度考虑,及时对常委会各工委联系单位重新进行调整和明确,修订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与“一府两院”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了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
    该制度规定:市政府及各办、局和两院的规范性文件、报告、总结、简报等有关材料和报表,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市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判决书,除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外,应同时抄送其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各办、局(局级公司)、行、社及两院召开的涉及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行动的全局性会议,应事先向对口联系的工作机构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人参加会议;对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交办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其他事项,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并按要求落实或予以答复。
    按照工作联系制度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与对口联系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到联系单位走访、调研、征求意见、了解情况;“一府两院”各部门负责人亦可到对口联系的工作机构走访,交流工作,听取意见,互通情况。(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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